渔业船舶检验证发放制度

  • 发布时间:2012-07-1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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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市畜牧水产局渔业船舶检验站

  二、责任人

  市畜牧水产局渔业船舶检验站站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渔上工作并对渔政站工作负责,站内其他同志配合站长工作并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发放检验证责任人为站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四、核准范围

  凡在娄底市境内的所有渔业船舶都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五、办理条件

  具备申报检验条件的所有渔业船舶

  六、申报材料

  (一)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

  (二)渔业船舶船员基本情况

  七、程序期限

  渔业船舶的检验分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三大类

  1、初次检验:下列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制造渔业船舶;改造渔业船舶;进口的渔业船舶。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站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       决定,并出书面通知送检当事人。

  渔业船舶检验站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不合格的出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营运检验: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应按国家规定到市渔业船舶检验站申报营运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①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②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③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渔业船舶检验站在申报营运船到达受检地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检验完毕5个工作日内在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站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实行非常规性临时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申报临时检验。

  ①因检验证出现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地的;

  ②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③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市渔业船舶检验站自申报临时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检验完毕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证书上        签署意见或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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